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2011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食品流通监管处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23日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监发〔2021〕19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23日 |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市监食经〔20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食品安全查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制度
各地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其销售者加强入场查验:一是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农批市场基本信息。二是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及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三是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四是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五是重点时节“菜篮子”产品在保供的基础上,要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避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群体性质量安全问题。
二、严格落实入场销售者进货查验制度
农批市场入场销售者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一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以及供货者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二是主动向市场开办者报告个人及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按要求使用农批市场统一印制或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接受市场开办者对食用农产品的入场查验和抽样检验。三是有委托贮存和委托运输需求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受托方。四是利用第三方冷库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查验第三方冷库提供者的备案信息,督促其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义务。五是禁止采购、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三、严格落实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农批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及中高风险地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责任要求:一是入场销售者采购、经营进口冷冻冷藏肉类(含水产品,下同)要严查“三证”,即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对进口冷冻冷藏肉类实施“三专”管理,即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禁止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做到“四个不得”,即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均不得上市销售。二是农批市场开办者对进口冷冻冷藏肉类要加强“三证”查验,防止未经总仓管理且合格的进口冷冻冷藏肉类进入市场。三是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从事进口冷冻冷藏肉类经营业务的农批市场和入场销售者及时向市级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上报有关信息。四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第三方冷库的备案管理,将相关备案信息全部载入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市级平台,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采购、经营未经省内总仓管理且出具相应合格证明的、无法提供“三证”或“三证”不全的进口冷冻冷藏肉类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并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五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从中高风险地区进入山西的冷链食品监管排查力度,将排查出的情况及时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并按职责做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
四、引导农批市场实施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各地可采取“先行先试、重点推进”等方式,引导辖区内交易量较大和辐射范围较广的农批市场率先实施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一是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农批市场建设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对入场销售者主体信息、食用农产品进货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施信息化管理,实现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信息真实、查询便捷。二是引导农批市场将已建成的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主动与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建设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或平台实现对接,用信息化技术提效能,用大数据分析找风险,进一步提升农批市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